贵州智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智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大方县汉方缘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521执1607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智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观山路与长岭路交叉口东原财富广场项目二期第5、6、7号楼(6)1单元25层7号。

法定代表人刘恒,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大方县汉方缘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顺德街道办事处金鱼村五组。

法定代表人杨泳。

关于贵州智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大方县汉方缘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贵州智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产、车辆)及传统调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8962.80元(本院已依法冻结,申请执行人不要求作处置),除此外现暂无可供执行的任何财产(或便宜处置的财产)。本院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对人民法院的调查结果无异议,也提供不了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2021)黔0521执160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实伦

审判员  刘 平

审判员  张 平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志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