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渝0240民初189号
原告:四川竹沅建设有限公司(原四川琨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星狮路711号1栋1单元6层6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97510838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石柱县悦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重庆索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滨河路1号2单元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34591465XK。
法定代表人:*言,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婧妍,该公司行政人员。
原告四川竹沅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索尚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四川竹沅建设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撤诉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竹沅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罗成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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