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竹沅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琨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40财保1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琨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97510838X。
法定代表人:丁小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9年5月26日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与四川琨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作出(2020)渝0240民初2542号民事裁定和(2020)渝0240执保80号执行裁定,冻结了四川琨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成都分行业务处理中心账户为XX的存款55万元。因该案在诉讼中***的诉讼请求被驳回,故四川琨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前述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琨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绿山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马羽宸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