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723民初2913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88年4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盐亭县,公民身份号码:51072319********。
委托诉讼代理人:***,绵阳市涪城区丰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竹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星狮路711号1栋1**6层60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珙县巡场镇余家小区3楼25-6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83年4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盐亭县,公民身份号码:51072319********。
被告:盐亭新好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盐亭县剑河乡剑河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竹沅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盐亭新好农牧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