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竹沅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竹沅建设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723民初2922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75年2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盐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绵阳市涪城区丰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竹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星狮路711号1栋1**6层60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珙县巡场镇余家小区3楼25-6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83年4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盐亭县。 被告:盐亭新好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盐亭县剑河乡剑河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竹沅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盐亭新好农牧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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