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781民初3137号之一
原告:台山市宏灏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台山市大江镇潭江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伍宏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丹,广东领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江强,广东领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台山市*************。公民身份号码:440************519。
被告:江门市蓬江区泰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门市蓬江区*********105-108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1。
原告台山市宏灏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门市蓬江区泰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2020年9月7日,台山市宏灏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台山市宏灏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1091.7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545.89元,由原告台山市宏灏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多预交的5545.89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童学刚
人民陪审员 林素娥
人民陪审员 龚艳媚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法官 助理 邱小青
书 记 员 陈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