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704财保136号
申请人:江门市臻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滘头新民桥北侧厂房内(自编1号)。
法定代表人:潘艳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子琛,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徒健旺,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江门市蓬江区泰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丰乐大道30号首层105-108号(信息申报制)。
法定代表人:李田富。
担保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599号第6层601-604区域。
负责人:卢世灯。
申请人江门市臻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门市蓬江区泰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5332215.91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担保人向本院提供担保金额为15332215.91元的不可撤销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门市臻业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门市蓬江区泰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332215.9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江门市臻业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李 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唐湘鄂
书 记 员 梁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