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工业第九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机械工业第九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湖南猎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执2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机械工业第九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大街1958号。
法定代表人:王立志,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猎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塘街道漓湘东路9号。
法定代表人:刘康林,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机械工业第九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猎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作出的(2019)湘01民初34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机械工业第九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主要财产所在地在长沙县人民法院辖区,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院执行的(2019)湘01民初3489号民事判决书即机械工业第九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湖南猎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指定到长沙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许运清
审判员  蔡旭辉
审判员  肖志红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魏仁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