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津0116民初27657号之一
原告:中国电建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华苑产业区榕苑路2号4-2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1672705638。
法定代表人:高宗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思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一汽丰田发动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西青道2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600900467K。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机械工业第九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大街195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国电建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一汽丰田发动机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机械工业第九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建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041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姜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