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92民初164号
原告***,男,1970年5月20日生,住吉林省农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明宇,吉林兴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美慧,吉林兴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1年11月25日生,住吉林省农安县。
被告长春市恒利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机械工业第九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世新。
被告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徐留平。
原告***诉被告***、机械工业第九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齐曼丽
二〇二三年一月一十三日
书记员 宋秋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