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工业第九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机械工业第九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92民初2148号
原告**,男,1986年5月15日生,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欣瑶,吉林吉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机械工业第九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世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毅,该公司员工。
本院审理原告**与被告机械工业第九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于2022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机械工业第九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邵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邵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齐曼丽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宋秋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