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东方渌江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东方渌江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湘0281执保493号
申请人:湖南东方渌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醴陵市县阳路47号。
法定代表人:叶湾,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5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镇××社区××小区××路××号,公民身份号码:43302519********。
申请人湖南东方渌江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的(2022)湘0281财保90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529320元或查封、冻结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本院作出如下财产保全行为:
1、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账户共计15195.41元,冻结期限自2022年11月14日起至2023年11月13日止;
2、冻结被申请人***在湖南东方渌江建设有限公司的风险保证金及工程款529320元,冻结期限自2022年11月16日起至2025年11月15日止。
本院认为,(2022)湘0281财保90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湘0281财保90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保全完毕,予以结案。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财产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财产保全的书面申请。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