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东方渌江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东方渌江建设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81财保90号
申请人:湖南东方渌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醴陵市县阳路47号。
法定代表人:叶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婉,湖南东方渌江建设有限公司法务,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被申请人:***,男,195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43302519********。
申请人湖南东方渌江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2932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于2022年10月27日出具保函,承诺以其财产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保险金额为529320元的责任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东方渌江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2932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3167元,案件审结后由败诉方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熊伟平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叶婧曦
书 记 员 李木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