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东方渌江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东方渌江建设有限公司与醴陵中农联市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湘0281执保212号 申请人:湖南东方渌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醴陵市县阳路4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醴陵中农联市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醴陵市***街道***倒子塘组。 法定代表人:***,经理。 担保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 申请人湖南东方渌江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醴陵中农联市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的(2023)湘0281民初1776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醴陵中农联市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5000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本院作出如下财产保全行为: 1、冻结被申请人醴陵中农联市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账户共252315元,冻结期限自2023年5月9日起至2024年5月8日止; 2、查封被申请人醴陵中农联市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的土地,查封期限自2023年5月9日起至2026年5月8日止。 本院认为,(2023)湘0281民初1776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3)湘0281民初1776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保全完毕,予以结案。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财产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财产保全的书面申请。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