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281财保38号
申请人:湖南东方渌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醴陵市县阳路4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5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
申请人湖南东方渌江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919829.25元或查封、冻结、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5日出具保函,承诺以其财产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保险金额为919829.25元的责任担保。株洲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东方渌江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919829.25元或查封、冻结、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案件审结后由败诉方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