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东方渌江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东方渌江建设有限公司与醴陵中农联市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281民初1776号 申请人:湖南东方渌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醴陵市县阳路4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醴陵中农联市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醴陵市***街道***倒子塘组。 法定代表人:***,经理。 担保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东方渌江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醴陵中农联市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中农联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醴陵中农联市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000000元或者查封、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担保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同意为申请人湖南东方渌江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东方渌江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醴陵中农联市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000000元,或者查封、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财产保全费5000元,案件审结后由败诉方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 坚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罗建国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