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东方渌江建设有限公司

湖***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281执17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醴陵。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元,湖南中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申请执行、代为和解、收取执行款等。 被执行人:湖南东方渌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醴陵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东方渌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湘0281民初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869767元。案外人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被本院裁定驳回异议申请,尔后,案外人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案外人提起异议后,人民法院不得处分涉案财物。故本案的处理需等待另案的处理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谢 斌 审判员 颜 璇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