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524民初2333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9月16日出生,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炳善,湖南志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大川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原名邵阳市大川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邵阳大道佘湖山新城38#地块(华商新外滩1#楼)0002001号。
法定代表人:李海鸥,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战农,系公司总监。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大川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6月28日以被告大川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履行了支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6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王晓珊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康岂衔
代理书记员 阳 盼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