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川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大川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524民初1776号
原告:***,男,197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
被告:大川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邵阳大道佘湖山新城38#地块(华商新外滩1#楼)0002001号。
法定代表人:李海欧,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庆,女,1975年8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市人,住邵阳市大祥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海华,北京天平(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大川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9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于2022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陈杰军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黄 鹏
书 记 员 李梅花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