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某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大川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大川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新宁分公司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528执保21号
申请人: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宁县金石镇解放路189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大川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邵阳大道。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大川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新宁分公司,住所地新宁县金石镇梽木山村5组。
负责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川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大川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新宁分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2023)湘0528财保11号民事裁定书于2023年3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申请人大川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1906××××4293实际冻结可用余额7453.08元,大川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新宁分公司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1906××××0476账户内的余额为730.03元有在先冻结文号,实际冻结可用余额0元。本院于2023年3月24日对上述帐户予以冻结,限额为15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湘0528执保21号案件保全事项部分保全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