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524民初3299号
原告:刘梓岚,男,1967年01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志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川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邵阳大道佘湖山新城38#地块00020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农(该公司员工),男,196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
原告刘梓岚与被告大川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8日立案。原告刘梓岚于2022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梓岚以其已与被告大川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梓岚撤诉。
案件受理费4566.54元(原告已预交2283.27元),减半收取计2283.27元,由原告刘梓岚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韩 雁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