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路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众路电气有限公司与浙江时代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0382民初338号之一
本院在审理原告众路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时代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众路电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众路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72元,减半收取1186元,保全受理费1038元,均由原告众路电气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伍 翔
代书记员  郑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