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3民初10167号
原告:天津市大川精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韩家墅工业区***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津北辰经济技术开发区高端园永进道88号商务中心8楼8334室。
法定代表人:来海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天津市大川精工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天津市大川精工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大川精工实业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大川精工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天津市大川精工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