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民申340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集安市寰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集安市电厂街700号。
法定代表人:田文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燕,女,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文龙,男,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辽宁虎跃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友好街21-4号。
法定代表人:彭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兴勤,男,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293号6楼。
负责人:王姝,该公司经理。
一审原告:***,男,197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集安市。
再审申请人集安市寰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寰宇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辽宁虎跃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虎跃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沈阳平安保险公司),一审原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吉05民终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寰宇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1.撤销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吉05民终8号民事判决。2.改判虎跃公司、沈阳平安保险公司在一审法院判决赔偿寰宇公司172624元之外,再判决赔偿寰宇公司车辆停运损失92300元(每天1300元×71天-92300元)。事实和理由:关于停运损失,事故发生后,车辆需要修理,沈阳平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不让立即维修,他们的工作人员要到现场定损。但沈阳平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迟迟不来集安定损,我方工作人员多次打电话催其来集安定损,沈阳平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还是不来集安定损,为此拖至96天车辆才修理完毕。这一结果是沈阳平安保险公司迟迟不来集安定损又不让我方对车辆维修造成的,沈阳平安保险公司对此应该负全部责任,而一、二审法院对此均未给予考虑。沈阳平安保险公司迟迟不到集安定损,拖延的时间不在鉴定意见的合理维修时长之中,除外的71天不是正常维修时长,而是沈阳平安保险公司不让我方对车辆修理,拖延不能正常修理的时间,这一时间的停运损失沈阳平安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而二审法院认为停运损失应属于间接损失,不在保险赔偿范围内,应由虎跃公司驾驶员承担,驾驶员在事故中死亡,该责任应该谁承担?
虎跃公司提交意见称,寰宇公司请求再赔偿其车辆停运损失92300元的主张于法无据。1.寰宇公司所属的车辆修理时长的委托评估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程序合法。2.茂林公估公司和评估人员都具备相应的资质。该公估报告中提供了茂林公估公司的营业执照,同时该公司也在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进行了备案,公估人员都有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执业证。3.寰宇公司应当自己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4.寰宇公司应当认同茂林公估公司对寰宇公司所属的车辆修理时长公估报告的结论。公估报告书《声明》第7条明确规定“如对公估结论有异议,可于结论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向公估机构提出重新公估”,寰宇公司一直也未向公估机构提出重新公估的申请,应视为其对该公估报告结论的认可。5.寰宇公司在二审中提供的录音光盘及其证明与寰宇公司待证事实之间欠缺关联性且无有效证据辅证,不足以推翻鉴定机构关于合理维修时长的司法鉴定意见。6.即使支持寰宇公司的再审请求,因为何时去定损与虎跃公司没有任何关系,不应由虎跃公司承担责任。综上,应驳回寰宇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寰宇公司主张因沈阳平安保险公司未及时定损,导致案涉车辆维修时长为96天,虎跃公司、沈阳平安保险公司应承担96天的车辆停运损失的赔偿责任。本案一审时,经沈阳平安保险公司申请,一审法院抽签后,委托茂林公估公司进行鉴定,鉴定结论认为案涉车辆合理维修时长为25天。寰宇公司对鉴定结论不服,但并未申请重新鉴定,亦未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寰宇公司在二审中提交的集安市启航轿车修配厂出具的《证明》仅说明案涉车辆于2019年8月27日至2019年9月10日间在该处存放,其提交的通话记录亦不能证明车辆维修时长为96天。且寰宇公司在二审庭审中自认其沟通定损的保险公司系通化平安保险公司,而非沈阳平安保险公司。寰宇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另外,车辆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一、二审法院判决由虎跃公司承担寰宇公司的车辆停运损失并无不当。综上,寰宇公司的再审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集安市寰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杜小雨
审 判 员 李钟华
审 判 员 杨 敏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徐榕玲
书 记 员 张佩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