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安市寰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集安市寰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辽宁虎跃旅游客运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吉05民终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集安市寰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集安市电厂街700号。
法定代表人:田文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文龙,系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光勋,吉林省祥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虎跃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友好街21-4号。
法定代表人:彭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兴勤,系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293号6楼。
负责人:王姝,经理。
原审原告:***,男,1970年10月23日生,汉族,司机,住吉林省集安市。
上诉人集安市寰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寰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辽宁虎跃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虎跃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沈阳平安保险公司)及原审原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集安市人民法院(2020)吉0582民初2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寰宇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三、四项,改判二被上诉人在一审法院判决赔偿的数额(172624元)外再赔偿寰宇公司车辆修理费和车辆停运损失合计144940.05元。事实与理由:一、关于车辆维修费,一审法院按鉴定意见判决140124元是不对的。鉴定人员到现场勘查时,寰宇公司的车辆维修人员告诉鉴定人员车辆撞得很严重,有很多小零件小部件已找不到,但修理时这些零部件都必须安装上。鉴定人员说“现在我们能见到的给鉴定作价,没有的我们不给作价”。在一审庭审时,寰宇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供明细并说明情况,但一审法院没有保护,寰宇公司认为是不公平的。以事实为根据是我们的审判原则,事实上存在,鉴定意见中没有,就不给予保护,这是错误的。二、关于停运损失。事故发生后,车辆需要修理,沈阳平安保险公司不让立即维修,要到现场定损。保险公司迟迟不来集安定损,寰宇公司工作人员多次打电话催其来集安定损,保险公司还是不来,为此长达96天车辆才修理完毕。这一结果是沈阳平安保险公司迟迟不来定损造成的,一审法院不给保护与法与理不符。综上,请求二审法院充分考虑各种实际情况,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合理、合法保护寰宇公司的合法权益。
虎跃公司辩称:寰宇公司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理由如下:一、寰宇公司所属的车辆损失、修理时长的委托评估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程序合法。二、吉林省茂林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林公估公司)和评估人员都具备相应的资质。该公估报告中提供了茂林公估公司的营业执照,同时该公司也在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进行了备案,公估人员都有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执业证。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寰宇公司应当自己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四、寰宇公司应当认同茂林公估公司对寰宇公司所属的车辆损失、修理时长公估报告的结论。公估报告书《声明》第7条明确规定“如对公估结论有异议,可于结论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向公估机构提出重新公估”,寰宇公司至今也未向公估机构提出重新公估的申请,应视为其对该公估报告结论的认可。综上所述,原审判决正确,应当驳回寰宇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沈阳平安保险公司二审时未出庭,未提交答辩意见。
***述称,同意寰宇公司的上诉。
寰宇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寰宇公司车辆维修费163964.05元,赔偿车辆停运损失153600元,合计317564.05元。2.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36641.73元、护理费10849.31元、误工费211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500元、交通费184元,合计76221.7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8月27日12时许,虎跃公司司机高峰驾驶×××号大型客车沿303线由通化向集安市方向行驶,行驶至对向车道与沿303线由集安市向通化市方向行驶的***驾驶的×××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号大型客车驾驶员高峰死亡,×××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受伤,×××号大型客车乘车人多人受伤。集安市交警大队对事故作出认定,高峰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在集安市医院住院54天,在通化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11天,其中2天一级护理,花销医疗费36641.73元,治疗期间产生交通费184元。在本案审理期间,沈阳平安保险公司申请对***误工期限和护理期限进行鉴定,经该院允许后委托至吉林同信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此次外伤误工期评定为120日;被鉴定人***此次外伤护理期评定为90日,产生鉴定费2000元,因鉴定产生交通费。沈阳平安保险公司还申请对寰宇公司所有的×××号车辆合理维修时长、修车价格进行鉴定,经该院抽签后委托至茂林公估公司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1.此次车辆合计损失为140124元;2.车辆合理维修时长为25天。产生鉴定费11208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私人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本次交通事故经集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虎跃公司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双方均无异议,该院予以确认。关于***护理费、误工费的费用主张,护理费按照2018年度居民服务业费用标准计算赔偿标准,误工费按照***实际的工资水平依据每月4500元计算。该院审查***的合理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36641.73元,护理费14573.70元(161.93元×90日),误工费18000元(4500元×4个月),住院伙食补助费6500元(65天×100元),交通费500元(前期治疗184元+鉴定316元),***费用总计76215.43元。因沈阳平安保险公司申请的鉴定与***主张的费用大致相同,故对***产生的鉴定费2000元,由沈阳平安保险公司承担。寰宇公司产生的车辆维修费用、车辆修车时长应当按照茂林公估公司公估报告书的鉴定结论,修车费140124元,修车时长25天,每天按照1300元计算停运损失,停运损失总计32500元。该院认为,停运损失应属于间接损失,故不在保险赔偿范围内,应由虎跃公司驾驶员承担。车辆鉴定费11208元,由寰宇公司与沈阳平安保险公司各自承担50%即5604元。因虎跃公司的×××号事故车辆未投保不计免赔险,故虎跃公司应在商业险赔偿中承担20%免赔率的赔偿比例。据此,寰宇公司的各项经济损失总计172624元,首先应由沈阳平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2000元,在商业险限额内承担110499.20元,总计赔偿112449.20元。商业险20%免赔部分及车辆停运损失总计60124.80元,由虎跃公司承担。***各项经济损失总计76215.43元,应由沈阳平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14573.70元、误工费18000元、交通费500元,总计43073.70元。在商业险赔偿剩余部分的80%即26513.38元,总计赔偿69587.08元。商业险20%免赔部分由虎跃公司赔偿***6628.35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判决:一、被告辽宁虎跃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6628.35元;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69587.08元;三、被告辽宁虎跃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集安市寰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停运损失及部分修车费共60124.80元。四、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集安市寰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112449.20元。案件受理费3597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辽宁虎跃旅游客运有限公司负担2516元,由原告集安市寰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81元,鉴定费200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负担;车辆损失及维修时长鉴定费11208元,由原告集安市寰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604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负担5604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寰宇公司提交“零部件明细表”一份及集安市启航轿车修配厂书面证明及录音光盘(附通话记录)各一份,对其上诉主张的车辆维修费用及停运损失问题予以证据补强。虎跃公司质证称:1.关于“零部件明细表”,对真实性有异议。2.关于录音光盘,保险定损并不是定损的唯一途径,找保险公司定损也只是定损的一种,也可以直接起诉进行车损鉴定,所以关联性有异议。3.关于证明,对关联性有异议。***质证称:对上述证据没有意见。本院认为,关于案涉的车辆损失及合理维修时长,一审法院在审理中依法定程序委托茂林公估公司进行了鉴定,茂林公估公司亦依法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公估报告书),同时在该公估报告书中明确“如对公估结论有异议,可于结论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向公估机构提出重新公估”。寰宇公司虽对公估结论有异议,但既未申请重新鉴定,也没有申请鉴定人出庭。就其上述证据而言,证据1非原件,且来源不明。证据2、3与其待证事实之间欠缺关联性且无有效证据辅证,不足以推翻鉴定机构关于合理维修时长的司法鉴定意见。综上,寰宇公司二审提交的上述证据依法不能成为推翻一审判决的定案依据采信。经询问,各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查明的案件事实均无异议,本院对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寰宇公司要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三、四项,增加赔偿数额的上诉请求,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依法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199元,由上诉人集安市寰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 大 勇
审 判员 盖 晓 晨
审 判 员 张 晓 云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袁 子 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