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沪0115民初7727号
原告北京***动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曾献标。
委托代理人詹观炜,上海言忠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云,上海言忠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舟欧工业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陆挺。
委托代理人欧阳磊。
原告北京***动力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舟欧工业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詹观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收到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庭审结束后,本院对被告进行了谈话,被告发表了相应的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京***动力技术有限公司诉称:2017年5月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代理采购服务合同》,由被告代理原告在欧洲采购备件speck牌泵,产品型号为DS240.0037,数量11个,合同总价为人民币36,300元。原告已如期如数支付上述全额货款。但在货物签收后才发现被告提供的全部货物都有不同程度的毁损现象。原告当即拍照留存并通知被告,要求被告尽快解决。起初被告声称会尽快提供解决方案,但由于后期被告与第三方沟通未有进展,导致至今无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代理采购服务合同》;2、被告返还原告货款36,3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另外,审理中,原告明确:原告已经向被告退还了3个泵,如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原告愿意将其余8个泵退还给被告。
被告舟欧工业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只能帮原告补订货物。双方在2017年5月签订合同,原告委托被告去德国采购speck泵,原告也支付了预付款。采购到货物之后,被告按要求发货,发货前也将照片发送给原告。货到原告处签收后,隔天原告发微信说货物损坏,但只发了3个泵的照片,并要求被告重新发货。后来,原告退了3个泵给被告,被告也补订了3个泵。但原告此后就给被告发了律师函。原告称所有的泵都坏了,但另外8个泵的照片没有发给被告,被告只同意补订3个泵。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4日,原告作为购货方(甲方),被告作为代理采购方(乙方),签订了一份《代理采购服务合同》,内容涉及:乙方代理甲方在欧洲采购备件,并提供以下几方面的服务(帮助选型、代理订货、物流含保险、清关、开票);品牌为speck的泵,型号为DS240.0037,数量11个,单价3,300元,合计(包含运费、包装费、关税、17%增值税)36,300元;乙方保证所有货物均为原厂家提供的在质保范围内的未使用过的产品,买方因产品质量问题向乙方提出异议的,应当给乙方不少于45天的时间向原厂家核实,原厂家有对产品质量的解释权。乙方保证所有货物均是厂家原装产品,乙方是正规报关,可以提供此订单对应的报关单。如合同型号有升级或替代,以厂家的升级替代型号为准,乙方有责任事先通知甲方。交货时间为汇款日起6-8周,交货地点由乙方在收到甲方所有货款后安排发货,并送到甲方指定地点,乙方负责全程保险。货物验收约定:甲方收货时,应立即验货,发现外包装有损坏时,应及时拍照,通知乙方,并由乙方指定的运输公司当场签字证明,马上开箱检验。如若再发现内包装或者货物有损,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拍照证明;如果在三天内不书面通知乙方,则默许没有问题。质量应符合原厂家质量标准,如在厂家质保期内发现质量问题,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将代理甲方联系原厂家,进行质量鉴定等。双方不允许以任何形式更改产品,特别是铭牌。付款方式:甲方应在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30%预付货款,余款在乙方发出德国仓库备好货物的催款通知后两周内付清等。责任说明:本合同内容是代理采购服务,乙方只对合同约定的责任负责。合同取消说明:如乙方因厂家原因而不能按照约定向甲方供货或者甲方未能按时支付预付货款时,乙方有权取消合同;如非因甲方原因取消合同的,乙方应及时退还给甲方所有合同款,且乙方在两周内必须通知甲方等。同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预付款10,890元。
2017年7月19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余款25,410元。当天,被告的股东及工作人员欧阳磊(以下称被告)给原告法定代表人曾献标(以下称原告)发送微信,告知已通过快递向原告发货,其中的文件袋中放了发票和装箱单。本案审理中,原告确认收到了被告开具的价税合计36,3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原告并未抵扣。法庭告知原告在本案纠纷处理完毕之前,不得将上述发票抵扣,以免产生其他争议,原告明确表示知晓。
2017年7月22日晚上,货物送到原告处,原告发现存在问题,因时间较晚,原告在23:15通过微信向被告发送了一组“表情包”。
2017年7月23日上午,被告在微信中向原告发送了其发货时货物外观的照片以及内包装情况,从照片看,货物外观无明显瑕疵。原告在微信中向被告发送了货物外观存在瑕疵的照片。被告询问“外包装是坏的吗?”原告回复称“外包装没有坏”。此后,原告一直催问被告解决方案,无果。
2017年7月28日,原告向被告发送微信,表示:之前购买的11个speck泵,在运输中损坏,现返你三个,你看下怎么处理,尽快给出一个好的解决方案,以便后续更好的合作。被告回复:好的。审理中,被告确认已经收到原告退还的3个泵。此后,原告继续催问被告解决方案,仍无果。
2017年8月28日,原告告知被告:如再不赔偿,原告就从其他家订货了,耽误不起了。此后,双方未能达成解决方案,原告遂起诉来院。案件审理中,原告提供了剩余8个泵的照片,照片显示泵的外观均存在较为明显的瑕疵。原告表示:原告购买系争的speck泵不是自己使用,而是用于出售,因存在瑕疵,原告的下家已经取消了订单,原告无法出售上述speck泵。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代理采购服务合同》、付款回单、被告企业信息登记资料、微信聊天记录、快递单、照片以及本案庭审笔录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立案案由为“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但从双方系争《代理采购服务合同》的有关约定来看,被告不仅代原告处理进出口事务,还需办理代为采购、物流运输等事务,其代理事务的范围已经超出了进出口代理的范围,而原告向被告支付的也不仅仅是代理费用,故本院依法将案由调整为“委托合同纠纷”。系争《代理采购服务合同》约定,被告负责帮助选型、代理订货,负责将货物送到原告指定的地点,并负责全程保险。从约定来看,应当是被告负责货物托运和保险。从本案查明事实来看,被告发货时曾拍过照片并将照片发送给原告,照片上货物外观无异常。而原告收货时,即发现货物外观存在较为明显的瑕疵,原告亦在约定时间内(三天内)及时向被告提出了异议,并发送了图片等材料,被告亦知晓并确认。由于被告负责货物托运和保险,系争speck泵的外观瑕疵应由发货方即被告承担责任。尽管被告辩称原告只发送了三个泵的照片,但是,从双方微信聊天记录来看,原告向被告反映的是全部货物的质量问题。原告认为,根据合同约定,非因原告原因取消合同,被告应及时退还所有合同款。由于原告及时向被告提出了质量异议,被告未能妥善处理,造成产生本案纠纷。因货物外观瑕疵较为明显,原告明确拒绝接受被告代为采购的货物,且原告已无法继续出售上述货物,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对其要求解除合同并由被告退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承诺愿意将剩余的8个泵退还给被告,为避免讼累,本院在此一并予以处理。被告收到本院传票,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应诉,相应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北京***动力技术有限公司和被告舟欧工业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签订于2017年5月4日的《代理采购服务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
二、被告舟欧工业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北京***动力技术有限公司货款36,300元;原告北京***动力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舟欧工业科技(上海)有限公司退还《代理采购服务合同》项下被告舟欧工业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向其邮寄的8个型号为DS240.0037的“speck”牌泵。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7元,减半收取计353.50元,由被告舟欧工业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宏毅
二〇一八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赵晓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