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321执保18号
申请人:甘肃三杰致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249号217室。
法定代表人: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金昌华科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昌县河西堡镇鸳鸯池村五社(省道212线旁)。
法定代表人:**来,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甘肃三杰致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金昌华科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1504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甘肃三杰致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单保函一份予以担保。
本院于2022年4月24日作出(2022)甘0321民初108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金昌华科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的资金1515040元,期限从保全之日起至2023年4月24日止。本院于2022年4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中依法对金昌华科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的资金1515040元采取冻结措施。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甘0321民初1083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