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德自控武汉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凯德自控武汉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与中电工业互联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民初3415号
原告:凯德自控***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华社区工业园13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33356447XN。
法定代表人:陈建慧,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玲,女,1986年2月2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效雅,女,1990年3月7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长沙市望城区,公民身份信息:43012419900307082X。
被告:中电工业互联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尖山路39号长沙中电软件园一期10栋8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MA4PQDP70Q。
法定代表人:朱立锋。
原告凯德自控***能装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中电工业互联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凯德自控***能装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凯德自控***能装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凯德自控***能装备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79元由原告凯德自控***能装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黄 婧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陈婧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