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德自控武汉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凯德自控武汉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与武汉信厚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鄂0104民初5037号
原告:凯德自控***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华社区工业园13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356447X。
法定代表人:陈建慧。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华、覃方,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厚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建一路51号17栋1-8层(6层5号)。
法定代表人:陈本学。
原告凯德自控***能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德自控公司)诉被告***厚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厚本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彭华勇担任审判长,和人民陪审员江弦、芦艳琼参加的合议庭,于2019年1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凯德自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文华、覃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信厚本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凯德自控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履行合同,付清所欠货款106465元;2、判令被告赔偿未按期付款所产生的利息9160.56元、违约金33873.25元;3、本案的诉讼及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23日,被告信厚本公司与原告凯德自控公司签订一份《眉县温泉控制系统工程项目》合同,其合同金额为677465元。该合同就工程概况、工程工期、工程金额及明细、付款方式及付款明细、工程质量及进度、质保标准、验收、双方的责任等进行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均按照合同约定严格履行了义务。截至2017年6月4日,原告均已执行完毕该合同约定且被告已完成验收,被告支付货款571000元给原告,余款38718.5元未按合同约定按时将货款支付给原告。截至2019年6月4日,该项目质保期结束,被告应付质保金67746.5元,但被告至今未按合同约定按时向原告支付剩余款项,为此原告提起本案诉讼,诉请如前。
被告信厚本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未作答辩、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3日,被告信厚本公司与原告凯德自控公司签订《眉县温泉控制系统工程项目》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出售温泉控制系统一套,并由原告负责安装调试,工期为30天,合同总价款为677465元,质保期限为24个月,质保金为合同总价款的5%即33465元,违约方向对方支付合同总额5%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被告按约完成交货和调试安装。2017年6月4日,温泉控制系统经被告验收合格。2019年5月31日,双方经对账确认被告已付款项571000元,余款106465元未付。原告经催收未果,故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合同书》、《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对账函》、发票、付款凭证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眉县温泉控制系统工程项目》合法有效,原告已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温泉控制系统经被告验收合格,在质保期内亦未发现质量问题,被告应按期支付合同剩余价款及退还质保金合计106465元,现被告逾期给付,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原告于合同之外,另行主张资金占用费9160.56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故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对原告有理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因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厚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向原告凯德自控***能装备有限公司支付款项106465元,并支付违约金33873.25元;
二、驳回原告凯德自控***能装备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90元,由被告***厚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彭华勇
人民陪审员  江 弦
人民陪审员  芦艳琼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罗红
书记员罗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