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德自控武汉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凯德自控***能装备有限公司与北京***迈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京73民初1740号
原告(反诉被告):凯德自控***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华社区工业园13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陈建慧,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华胜,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通,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教场口街1号6号楼2层230。
法定代表人:张云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英涛,北京市显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凯德自控***能装备有限公司(简称***能公司)与北京***迈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迈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华胜、董通,***迈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英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能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迈公司:1.履行合同,付清所欠款项人民币250 000元。2.承担违约金共计人民币13439.08元。事实与理由:双方于2018年2月5日签订船舶建造综合监控平台设计与开发合同。2018年12月7日项目已竣工并完成验收。按照合同约定,***迈公司应于项目验收后7个工作日内付清第三笔款项,但至目前,***迈公司尚余第三笔款165 000元及质保款85 000元未付,故起诉。
***迈公司辩称:一、***能公司提交技术验收评审意见的主体和内容与《技术开发(委托)合同》约定不一致,技术验收评审意见中的“多维可视化驾驶舱”项目的内容涵盖但不限于“船舶建造综合监控平台”。该证据不能证明***能公司完成了开发并通过验收,而且其中的整改内容是“船舶建造综合监控平台”中的核心指标,恰恰证明了***能公司未向***迈公司交付合格的产品。二、《技术开发(委托)合同》及相关协议中,并没有违约金的相关约定。更何况***迈公司未支付案涉合同款的原因,是***能公司并没有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开发。综上,恳请驳回***能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迈公司提出反诉请求,请求判令***能公司:1.返还已支付的合同价款45万元;2.支付违约金8.5万元;3.解除《技术开发(委托)合同》;4.承担反诉费用。事实和理由:双方于2018年2月5日签订《技术开发(委托)合同》,约定***能公司须完成开发并向***迈公司交付3DGIS Runtime及3DGIS Builder软件,但***能公司未交付该两项软件,其他开发工作尚有需要修改完善的部分未完成。因***能公司未交付软件及未完成修改完善工作,***迈公司有权解除合同,***能公司应返还***迈公司已支付的两项软件部分合同款45万元。
***能公司辩称:一,***能公司需要根据最终用户,也就是渤海造船厂的需求在最终用户处现场定制开发,并且向最终用户交付软件成果,因此,软件项目是否符合协议要求。应当以最终用户出具的技术验收、评审意见为准。二,***迈公司提出两个软件是两款独立的软件,而在技术委托开发合同中约定船舶建造综合监控平台后面有数量表示,但是两个软件的后面没有数量表示,并且备注了这两个模块的功能。也就可以证明这两个名称是对于监控平台的两个主要模块,说明并不是两款单独的软件,因此,***迈公司属于无理要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渤海造船厂集团有限公司委托武汉武船计量试验有限公司开发“多维可视化驾驶舱”项目,武汉武船计量试验有限公司将该项目委托给***迈公司,***迈公司将其中的部分工作交***能公司完成。2018年2月5日***迈公司(甲方)与***能公司(乙方)签订了《技术开发(委托)合同》,约定:
第一条 系统名称、金额
项目名称
1.船舶建造综合监控平台 数量1 单价70万元 金额70万元
3DGISRuntime(备注:BIM展示平台运行框架)
3DGISBuilder(备注:数据编辑管理平台)
2.数据处理及优化 数量1 单价5万元 金额5万元(备注:厂区概貌、主要办公楼、A工场)
3.软件开发服务 数量1 单价10万元 金额10万元
模型加载算法优化设计开发服务
平台总体集成框架架构与开发服务
信息集成展示开发服务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捌拾伍万元整。
第二条 合格标准:按技术协议要求标准执行,经甲方验收后达到合格标准。(详见附件1船舶建造综合监控平台技术协议书)
第三条 乙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乙方严格按照技术协议规定提供技术开发,并对技术开发成果质量负责。
第四条 本合同项目系统设计开发的要求如下:乙方在甲方指定的用户实施地点,按照用户方要求的基于船舶建造综合监控平台系统进行定制开发;包括厂区概貌、办公楼、 A工场的三维模型数据处理,信息集成展示等开发服务。
第五条 项目实施地点:渤海造船厂集团有限公司厂区工程现场。
第六条 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根据技术协议要求由甲方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验收。
第七条 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1.付款方式:银行电汇。2.付款条件 1〉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甲方需支付人民币20万元给乙方。2〉乙方将第一版本原型系统(即完成系统部署清单、系统功能确认单签署)提交给甲方后七个工作日内,甲方需支付人民币30万元给乙方。3〉项目完成验收后七个工作日内,甲方需支付人民币26.5万元给乙方。4〉剩余人民币8.5万元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1年满后,由甲方支付给乙方。
第十条 违约责任: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甲方可从合同金额中扣除违约赔偿费,赔偿费应按每周未提供服务内容相应的合同价的0.5%计收,超过4周,每周未提供服务相应的合同价的1%计收。但违约损失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没有提供服务的合同价的10%。因乙方提供的技术开发成果及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遭受的全部损失,并承担因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船舶建造综合监控平台设计与开发项目技术协议约定:
乙方以总承包交钥匙方式完成该系统工程,主要包含:应用服务器、AIISmarter软件等设备的供应、安装、调试,开发的厂区三维展示与信息集成展示功能模块的安装、调试等。
1.1.软件部分
1.AIISmarterRuntime平台运行插件
2.AIISmarterBuilder数据编辑管理平台
1.2.硬件部分 甲方根据乙方的建议配置,提供符合Demo系统要求的客户端硬件。
4.2.质保期为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二个月。
7.1.验收标准 乙方完成项目的收尾工作,对已通过甲方确认的Demo系统、关键交付物进行汇总,以甲方的《系统功能确认单》为基准进行验收,最终形成《项目验收报告》提供给甲方项目经理签署,通过签字确认后即表示完成本项目的成功验收。
7.2.验收方法 甲方组织使用单位及相关主管部门依据合同进行项目验收。验收合格后,验收小组签署项目验收意见,并以此作为验收依据。
***能公司提供了《渤海造船厂集团有限公司多维可视化驾驶舱技术验收评审意见》,内容为:2018年12月7日,由项目实施服务承包方武汉武船计量试验有限公司申请,在渤船集团管加工智能制造试验室召开了“多维可视化驾驶舱项目验收评审会”,参加会议的有渤海造船厂集团有限公司、武汉武船计量试验有限公司2家单位的代表(名单见附件2)。会议成立了评审组(名单见附件1),与会代表现场观看了武汉武船计量试验有限公司进行的多维可视化驾驶舱功能演示。根据对应的技术协议“多维可视化驾驶舱项目技术协议”的规定内容,经充分讨论,形成评审意见如下,1.承包方提交的“多维可视化驾驶舱”项目验收审查资料完整、齐全,符合评审要求.2.承包方完成了“多维可视化驾驶舱项目技术协议”中规定的要求,软件系统安装完成,介质齐全,系统功能正常可用,满足协议要求。评审组一致同意“多维可视化驾驶舱”项目通过验收评审,承包方根据专家意见(见附件3)及问题处理备忘录要求(见附件4),按计划时间节点进一步修改完善。
附件3技术验收要求汇总表
1.业务数据包格式目前未定版。如果以后业务数据包格式发生变化,乙方应随时按新版业务数据包格式调整导入功能。
2.应能较方便地配置更多的环境传感器和在线视频设备。
3.进入系统需要在浏览器中输入网址,操作不便,应在客户端桌面放置快捷方式。
4.场景模型应便于增加或替换。
5.未来集成业务应用系统需要灵活方便的操作界面及接口。
承包方对上述要求予以采纳
附件4问题处理备忘录 巡线漫游转弯时不够平滑,要求2018年12月31日完成。
《技术开发(委托)合同》签订后,***迈公司于2018年2月11日向***能公司支付了第一笔款项20万元。
2019年3月6日***能公司发送《催款函》,大致内容:贵公司尚欠我司项目款565 000元、质保金85 000元,应在2018年12月19日付清该款,请收到此函后务必在2019年3月31日前将上述款项汇付我司账户。2019年4月8日,***迈公司向***能公司账户电汇了35万元。
2019年7月16日***能公司委托湖南红雨律师事务所向***迈公司发送了《律师函》,大致内容:2019年3月6日给贵公司催款函后,贵公司支付了部分费用,仍欠215 000元及质保金85 000元…务必于2019年7月20日前支付。2019年7月1日***迈公司向***能公司账户电汇了5万元。
***迈公司提供了附件3技术验收要求汇总表及附件4问题处理备忘录证明***能公司未完成修改完善工作、项目未能最终通过验收。
另查一、***迈公司没有提交涉案项目开发过程中有其参与的证据。
另查二、双方均未提交渤海造船厂集团有限公司与武汉武船计量试验有限公司之间开发“多维可视化驾驶舱”项目的合同,及武汉武船计量试验有限公司与***迈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但双方对涉案项目与上述合同的关系予以认可。
另查三、***能公司未提交其完成修改完善工作的证据;***迈公司亦未提交因***能公司未完成修改完善工作而收到武汉武船计量试验有限公司要求整改或因此拒付款项的函件证据。
另查四、***迈公司承认“多维可视化驾驶舱”项目的内容涵盖但不限于“船舶建造综合监控平台”内容。
另查五、***迈公司未提交武汉武船计量试验有限公司已向其支付项目款项金额的证据。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技术开发(委托)合同》、《船舶建造综合监控平台设计与开发项目技术协议》、《渤海造船厂集团有限公司多维可视化驾驶舱技术验收评审意见》及附件、《催款函》、《律师函》、银行回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迈公司与***能公司签订的《技术开发(委托)合同》系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合同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根据在案证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渤海造船厂集团有限公司与武汉武船计量试验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后,武汉武船计量试验有限公司与***迈公司签订了合同。***迈公司与***能公司签订《技术开发(委托)合同》后,***能公司在渤海造船厂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工作场所实施项目开发服务。
一、《技术开发(委托)合同》中约定的项目完成情况
1、根据《渤海造船厂集团有限公司多维可视化驾驶舱技术验收评审意见》,2018年12月7日,由项目实施服务承包方武汉武船计量试验有限公司申请,在渤船集团管加工智能制造试验室召开了“多维可视化驾驶舱项目验收评审会”,参加会议的有渤海造船厂集团有限公司、武汉武船计量试验有限公司2家单位的代表。会议成立了评审组,观看了武汉武船计量试验有限公司进行的多维可视化驾驶舱功能演示。形成评审意见如下,1.承包方提交的“多维可视化驾驶舱”项目验收审查资料完整、齐全,符合评审要求.2.承包方完成了“多维可视化驾驶舱项目技术协议”中规定的要求,软件系统安装完成,介质齐全,系统功能正常可用,满足协议要求。评审组一致同意“多维可视化驾驶舱”项目通过验收评审。而且***迈公司承认“多维可视化驾驶舱”项目的内容涵盖但不限于“船舶建造综合监控平台”内容。因此“船舶建造综合监控平台”项目内容亦包含在评审组通过验收评审的意见内,应认定“船舶建造综合监控平台”项目已向发包方渤海造船厂集团有限公司完成交付。
2、根据付款情况,***迈公司于2018年2月11日向***能公司支付了第一笔款项20万元。在2018年12月7日渤海造船厂集团有限公司对项目进行验收后,2019年3月6日***能公司向***迈公司发送《催款函》,***迈公司于2019年4月8日向***能公司账户电汇了35万元。2019年7月16日***能公司再向***迈公司发送了《律师函》,***迈公司于2019年7月1日向***能公司账户电汇了5万元。期间***迈公司对剩余未付款项没有提出拒付的理由或函件。亦可以认定“船舶建造综合监控平台”项目完成交付。
二、***迈公司是否应向***能公司支付《技术开发(委托)合同》中约定的第三笔款项以及第四笔尾款
《技术开发(委托)合同》中约定***能公司将第一版本原型系统(即完成系统部署清单、系统功能确认单签署)提交给***迈公司后七个工作日内,需支付人民币30万元。而***迈公司在***能公司催告下,于2019年4月8日向***能公司电汇了35万元,超过了第二笔应付金额5万元;又于2019年7月1日向***能公司电汇了5万元。***迈公司已支付了第三笔款项中的10万元,虽然***迈公司认为没有完成验收,但***迈公司作为合同一方根据合同约定进行验收是其合同义务,在***能公司发出催款函后,其应当核实项目交付及验收的情况,而自2019年4月8日开始,***迈公司分次向***能公司支付了《技术开发(委托)合同》中约定的第二笔全额款、第三笔款项中的10万元,应认定***迈公司是在确认符合付款条件的情况下进行的支付。***迈公司提供的附件3技术验收要求汇总表及附件4问题处理备忘录虽然能证明项目有需修改完善工作,但至目前已过去二年余的时间,***迈公司未提供项目发包方渤海造船厂集团有限公司或承包方武汉武船计量试验有限公司发出的催告履行或拒绝付款的函件,故不应作为未通过验收的证据。通过上述分析,在不能认定***能公司违约,且***迈公司以付款行为确认符合付款条件的前提下,***迈公司应支付第三笔的剩余款项,船舶建造综合监控平台设计与开发项目技术协议第4.2约定质保期为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二个月,现已超过该期限,故***能公司要求***迈公司支付剩余的款项,理由正当。
三、关于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能公司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向***迈公司交付的义务,因***能公司未提供向***迈公司交付及通知的证据,可能导致***迈公司确认项目完成情况出现困难,故对***能公司要求***迈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四、关于***迈公司的反诉请求
***迈公司以付款行为确认符合付款条件,故不存在***能公司有未完成《技术开发(委托)合同》中约定的情形,亦无***能公司存在违约的证据,且根据目前证据,***能公司已履行了《技术开发(委托)合同》约定的义务。故对***迈公司要求***能公司返还部分款项、支付违约金及解除《技术开发(委托)合同》的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迈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凯德自控***能装备有限公司剩余合同款250 000元;
二、驳回凯德自控***能装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北京***迈科技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北京***迈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北京***迈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4500元,由北京***迈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温同奇
人 民 陪 审 员   高艳春
人 民 陪 审 员   宁顺茂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颜成园
书  记  员   王天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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