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天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市易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陕西天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16民初5386号
原告:西安市易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4年5月11日出生,现住址:西安市长安区。
被告:陕西天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西安市易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立案。原告西安市易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于2018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易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市易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624元,原告西安市易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812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