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408执47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71年8月21日,汉族,住邯郸市永年区。
被执行人:邯郸市旭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万龙,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邯郸市旭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3.8482万元及债务利息、执行费为人民币1977元,因被执行人邯郸市旭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邯郸市旭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款项人民币14.0459万元及债务利息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现金不能履行部分,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邯郸市旭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