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旭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邯郸市旭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408执异45号
异议人: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
负责人:***,系该分行负责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075959654B。
营业场所:邯郸市邯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育红,系该行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户涛,系该行职工。
申请执行人:邯郸市旭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万龙,系该公司总经理。
组织机构代码:687000356。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建坤,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邯郸市康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89810405。
被执行人:**,男,生于1965年3月3日,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邯郸市旭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邯郸市康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对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2018)冀0408执353号执行裁定书和(2018)冀0408执35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事项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审查期间,异议人申请撤回异议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