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旭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邯郸市旭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裴延宾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491执异12号
异议人:邯郸市旭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万龙
申请执行人:裴延宾。
被执行人:***。
在本院执行裴延宾与***、邯郸市旭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受害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邯郸市旭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要求对其名下工商银行账户为04×××61予以解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邯郸市旭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称,本案中***为第一被告,且秦士铁有能力赔偿,我们还要起诉秦士铁,这样会加大法院工作量,法院冻结公司账户资金是公司要账筹借资金为年底农民工发工资的。为维护其权益,特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
本院查明,本院作出(2018)冀0491民初4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邯郸市旭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于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我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邯郸市旭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工商银行账户为04×××61的账户,冻结其账户存款130135元。异议人邯郸市旭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了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银行存款和存管在金额机构的有价证券,按照金融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有价证券由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托管机构名义持有的,按照该机构等级的实际投资人账户名称判断;依据本案执行依据生效的(2018)冀0491民初40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邯郸市旭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责任,由于其未能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邯郸市旭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工商银行为04×××61的账户采取查封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我院查封存款确为邯郸市旭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持有,因此对于异议人邯郸市旭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解封的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邯郸市旭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