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理工水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理工水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嘉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11民初296号

原告:南京理工水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桥林街道兰花路36号。

法定代表人:王福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诸培根,江苏德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诸慧筠,江苏德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安东路162号绿源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华青。

原告南京理工水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南京理工水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京理工水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理工水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94元,减半收取497元,由原告南京理工水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晓珺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