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理工水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理工水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朔州市污水处理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602民初1963号
原告:南京理工水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桥林街道兰花路**。
法定代表人:王福祥,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诸培根,江苏德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诸慧筠,江苏德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朔州市污水处理厂,,住所地:朔州市朔城区七里河村南
法定代表人:温俊。
原告南京理工水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朔州市污水处理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原告南京理工水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理工水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06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南京理工水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卢英杰
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大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