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04民初9234号
原告:南京理工水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17245979738),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桥林街道兰花路**。
法定代表人:王福祥,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诸培根,江苏德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诸慧筠,江苏德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713442315),,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安东路**绿源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华青。
原告南京理工水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故原告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因原告住所地位于南京市浦口区桥林街道,故本案应由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黄茜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王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