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04执2397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理工水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桥林街道兰花路36号。
法定代表人:王福祥,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泰来环境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路水畔花园2号楼1门603号。
法定代表人:张晓晶,经理。
申请执行人南京理工水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泰来环境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津0104民初130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长期履行的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津0104执239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胡富源
审 判 员 陈风利
审 判 员 梁 嫣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赵埝寒
书 记 员 管 楠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