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理工水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理工水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工程(中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114625号
原告:南京理工水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桥林街道兰花路36号。
法定代表人:王福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磊,江苏德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工程(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科路699号。
法定代表人:闫少春。
原告南京理工水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工程(中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理工水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由于本案经诉前调解后,原告南京理工水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故本院对其免收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蔡婷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曼倩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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