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5执1837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斯科供水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湘江世纪城富湾国际****。
被执行人***科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大商新玛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110023967520992。
申请执行人湖南斯科供水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科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105民初99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科供水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30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科供水设备有限公司收入人民币13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余志顺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史科峰
代理书记员 曾 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