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大厦建筑工程公司

广西大厦建筑工程公司、广西德保佳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1024执292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大厦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博白县博白镇南州南路146号。

法定代表人林宝旺。

被执行人广西德保佳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德保县城关镇德盛路300号。

法定代表人吴峻峰。

申请执行人广西大厦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德保佳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德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1024民初2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广西德保佳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广西大厦建筑工程公司本金1029228.47元,利息1093040元,停工损失费900844.5,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26274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关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

2、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3、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在被执行人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进行调查。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广西德保佳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2406914.12元,除此之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已经实现债权2406914.12元,未执行标的为646587.88元、案件受理费26274元、申请执行费32935元。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意见。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德保县人民法院(2020)桂1024民初265号民事判决书

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祺祥

审 判 员 闭晟毓

审 判 员 许宗报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黄郅翔

书 记 员 陆翊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