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大厦建筑工程公司

广西同创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广西大厦建筑工程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423民初1243号
原告:广西同创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快速环道秀厢大道99号南宁市快速环道建材装饰机电批发市场F6栋6号。
法定代表人:王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甚威,广西思贝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少露,广西思贝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广西大厦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镇南州南路146号。
法定代表人:林宝旺,该公司经理。
原告广西同创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大厦建筑工程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广西同创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同创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侵害他人利益,依法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同创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20元,减半收取1160元,由原告广西同创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瑞明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余 意
书 记 员 黄全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