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大厦建筑工程公司

南宁腾宁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广西大厦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07民初14391号
原告:南宁腾宁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金陵镇陆平村那平坡3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42093525M。
法定代表人:李泽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源华,广西万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琪顺,广西万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大厦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博白镇南州南路1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232005720380。
法定代表人:林宝旺,总经理。
原告南宁腾宁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大厦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南宁腾宁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南宁腾宁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以双方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宁腾宁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47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南宁腾宁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曲科科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李日光
书 记 员 雷芳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