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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681民初817号
原告:广西大厦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西玉林市博白县博白镇南州南路1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232005720380。
法定代表人:林宝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道仕,广西海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连忠,广西海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广西东兴长和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东兴市北仑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817717108448。
法定代表人:张爱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大厦建筑工程公司诉被告广西东兴长和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广西大厦建筑工程公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广西东兴长和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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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原告广西大厦建筑工程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350元,减半收取91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大厦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新宇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傅邦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