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鑫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宿州华联电脑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风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9)皖0111执1549号
本院在执行宿州华联电脑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风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安徽风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按生效民事判决书内容予以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六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安徽风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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