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1302民初5883号
原告:宿州华联电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宿州市胜利路**。
法定代表人:张新程,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全志,宿州市埇桥区蕲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熒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宿州市高新区拱辰路**科技服务中心**/div>
法定代表人:李峰,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宿州华联电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联电脑公司)与被告***熒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熒光电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华联电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全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熒光电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联电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货款10440元及支付自欠款之日起同期同档次银行贷款利息至支付完毕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4月,被告华熒光电公司至原告处购买电脑,后经协商达成口头供货合同,双方约定:原告按被告所需要求的规格、数量供应至需方所在地,货到安装完毕后,被告于2019年7月10日出具欠条一份,其后被告拒不支付欠款。原告认为,被告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损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华熒光电公司未作答辩、未提供证据。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认定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华熒光电公司于2019年4月9日赊购原告联想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3850元;2019年4月26日赊购联想台式电脑一台,价值3490元;2019年6月18日赊购联想台式电脑1台,价值3100元,合计10440元。被告于2019年7月10日向原告出具一份欠条,并加盖公司印章。因至今未支付欠款,原告为此提起诉讼。
上述查明的事实有欠条和清单明细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华熒光电公司尚欠原告华联电脑公司电脑款1044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华熒光电公司应如数支付给原告。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主张,欠条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依照上述规定,被告应从2019年7月10日至2019年8月19日,以1044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自2019年8月20日起,被告应以1044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直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被告华熒光电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抗辩权利,因此而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熒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宿州华联电脑有限责任公司电脑欠款本金1044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自2019年7月10日至2019年8月19日,以1044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以1044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直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宿州华联电脑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元,由被告***熒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胡陈瑞
人民陪审员 王凤梅
人民陪审员 李天太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朱思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