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龙港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383执68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温州玉龙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5780458,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商业城4号楼306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温州福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51346319,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西一路427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0年05月26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龙港市。
被执行人:***,男,1979年02月05日出生,住所地苍南县。
被执行人:**栲,男,1969年08月12日出生,住所地苍南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苍南县人民法院(2017)浙0327民初5477号民事判决,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州玉龙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州福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栲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温州玉龙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州福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栲于2020年10月29日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栲的执行,并不再要求***、**栲承担还款责任。因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且申请执行人温州玉龙建设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结案,本案可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浙江省龙港市人民法院(2020)浙0383执68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杨 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