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203执21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
被执行人:***,男,197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执行人:安徽乾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苑溪北路一号济川社会办公楼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327983969F。
法定代表人:巩仔勤,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乾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20)皖1203民初3776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玉彪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武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