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03民初4241号
原告:***,男,196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
被告:***,男,197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告:安徽乾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苑溪北路**济川社区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327983969F(1-4)。
法定代表人:田荣。
原告***诉被告***、安徽乾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慧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孙伟荣
书记员刘冰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