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203执14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0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东区。
被执行人:***,男,1976年08月0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执行人:安徽乾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327983969F,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苑溪北路一号济川社区办公楼五楼。
法定代表人:巩仔勤。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徽乾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强制执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20)皖1203民初22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刘玉彪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武丹丹